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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和租赁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15-10-13

管理项目:

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包括协议转让和公开转让)、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包括协议租赁和公开招租)

管理依据:

1、 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5号令,200666日颁布);

2、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200666日颁布);

3、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绩[2007]3)

4、市财政局《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绩字[2007]26号);

5、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房屋及其土地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苏财绩字[2006]1号)。

6、市财政局《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字〔20125)

管理对象: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参与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和租赁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代理机构;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和租赁的监督、鉴证机构,即苏州产权交易所(苏州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

管理程序:

一、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协议转让和协议租赁

1、报批

1.1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协议转让和协议租赁,必须报请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批准(或会办)同意后方可实施。

1.2对于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同时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的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及其他经市财政局批准(或会办)同意的情况,可以采取协议租赁。

2、成交签约

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协议转让、协议租赁成交后,转让双方、租赁双方签订《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

3、转让价款、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3.1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协议转让成交签约后,转让价款按规定向产交所指定帐户

支付。

3.2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协议租赁成交签约后,承租方按规定向产交所指定帐户支付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以后各期租金按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时间直接向出租人预算外资金专户支付。履约保证金不少于一个季度的房屋租金,由产交所统一管理。

3.3转让价款、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统一以人民币结算。

4、产权交割、房屋移交

4.1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协议转让成交签约后,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转让方应在收到付款之日起办理产权交割手续,在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割完毕。

4.2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协议租赁成交签约后,出租方应按《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办理好出租资产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移交手续。

5、鉴证

5.1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协议转让、协议租赁成交签约后,转让方、出租方应及时到产交所办理国有资产协议转让、协议租赁鉴证手续。

5.1.1办理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协议转让鉴证,转让方应向产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5.1.1.1《资产评估报告书》;

5.1.1.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意见书》或《备案表》;

5.1.1.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协议转让的请示;

5.1.1.4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国有资产协议转让的批复(或会办意见);

5.1.1.5 承诺函

5.1.1.6《转让合同》;

5.1.1.7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相关权属证明;

5.1.1.8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5.1.1.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5.1.2办理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协议租赁鉴证,出租方应向产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5.1.2.1关于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协议租赁的请示;

5.1.2.2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国有资产协议租赁的批复(或会办意见);

5.1.2.3 《租赁合同》;

5.1.2.4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相关权属证明;

5.1.2.5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5.1.2.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5.2产交所根据规定对转让方、出租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协议租赁行为进行鉴证,全部转让价款、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到达指定帐户后,5个工作日内向产权转让双方、租赁双方出具《鉴证报告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转让和公开招租

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公开转让的形式,包括公开拍卖、公开招标和电子竞价。

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的形式,包括公开拍租、公开招标和电子竞价。

1、报批 

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转让、公开招租,必须报请苏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批准(或会办)同意后方可实施。

2、委托受理 

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转让、公开招租事项经批准后,委托方必须按规定进入产交所办理委托手续,并向产交所提交下列资料:

2.1办理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转让委托需向产交所提供的材料:

2.1.1《委托函》;

2.1.2《委托拍卖合同》或《委托招标合同》或《委托电子竞价协议》;

2.1.3《资产评估报告书》;

2.1.4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意见书》或《备案表》;                 

2.1.5关于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转让的请示;

2.1.6关于同意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转让的批复、会办意见或审批表;

2.1.7承诺函

2.1.8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相关权属证明;

2.1.9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1.10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2办理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委托需向产交所提供的材料:

2.2.1《委托函》;

2.2.2《委托拍租合同》或《委托招标合同》或《委托电子竞价协议》;

2.2.3关于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的请示;

2.2.4关于同意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的批复、会办意见或审批表;

2.2.5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相关权属证明;

2.2.6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2.2.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3、材料审核 

3.1产交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或不受理意见。

4、信息披露 

4.1确定受理的,由产交所按照有关规定拟定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转让、公开招租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经委托方确认后,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体和产交所网站统一发布,公开披露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转让、公开招租信息,广泛征集竞买(租)意向人。公告期限不少于20天。

4.2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转让、公开招租首次不成功的,委托方根据需要可委托产交所再公告,再公告仍由产交所通过上述渠道统一发布,期限不少7

4.3公告披露的有关信息包括:

4.3.1公开转让披露的有关信息:

4.3.1.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4.3.1.2公告期限;

4.3.1.3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4.3.2公开招租披露的有关信息;

4.3.2.1招租标的基本情况;

4.3.2.2公告期限;

4.3.2.3租赁期限;

4.3.2.4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5、材料转交

公告发布后,由产交所将公开转让、公开招租相关材料转交给负责本次公开转让、公开招租的代理机构,并办理移交手续。

6、拍卖(租)、招标、电子竞价公告

6.1负责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转让、公开招租的代理机构收到由产交所转交的相关材料后,应及时与委托方进行协调,并在产交所信息披露公告期内通过指定的新闻媒体和网站发布拍卖(租)、招标、电子竞价公告,竞买(租)意向人报名截止日期与产交所公告截止日期一致。拍卖(租)、招标、电子竞价公告发布前提交产交所备案。

6.2代理机构发布公开拍卖()、招标、电子竞价再公告,应在产交所再公告发布后进行。

6.3拍卖(租)、招标、电子竞价公告披露的有关信息包括:

6.3.1拍卖()公告:

6.3.1.1拍卖()时间、地点;

6.3.1.2拍卖()标的基本情况;

6.3.1.3竞买()意向人报名时间、地点;

6.3.1.4竞买(租)意向人报名条件;

6.3.1.5注意事项;

6.3.1.6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6.3.2招标公告:

6.3.2.1招标人的名称;

6.3.2.2招标内容;

6.3.2.3投标人报名时间、地点;

6.3.2.4投标人报名条件;

6.3.2.5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地点;

6.3.2.6开标时间、地点;

6.3.2.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6.3.3电子竞价公告:

6.3.3.1电子竞价标的基本情况;

6.3.3.2电子竞价报名时间、地点;

6.3.3.3竞买(租)意向人报名条件;

6.3.3.4注意事项;

6.3.3.5其他需公告事项。

7、竞买()意向人报名

7.1竞买(租)意向人根据公告要求,到具体负责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转让、公开招租的代理机构办理报名手续,并按照上述机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8、成交签约

8.1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转让、公开招租成交后,代理机构应于书面方式将成交情况致函产交所。

8.2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转让成交后,转让双方必须按约定签订《转让合同》;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成交后,租赁双方必须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

9、转让价款、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9.1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转让成交签约后,转让价款按合同约定支付。

9.2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招租成交签约后,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按合同约定向代理机构指定帐户支付,以后各期租金按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时间直接向委托方预算外资金专户支付。履约保证金不少于一个季度的房屋租金,由产交所统一管理。

9.3公开转让、公开招租过程中涉及的各项税费,先由代理机构垫付,后凭发票到产交所从转让价款、首期租金中支付。

9.4转让价款、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统一以人民币结算。

10、产权交割、房屋移交

10.1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协议转让成交签约后,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转让方应在收到付款之日起办理产权交割手续,在产权转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割完毕。

10.2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协议租赁成交签约后,出租方应按《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办理好出租资产及配套设施、设备的移交手续。

11、鉴证

11.1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转让、公开招租成交签约后,代理机构应于转让价款、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到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及时整理相关材料到产交所。

所提交相关材料:

11.1.1拍卖机构:

11.1.1.1拍卖机构通过媒体发布的《拍卖(租)公告》;

11.1.1.2《拍卖(租)清单》;

11.1.1.3《拍卖(租)须知》;

11.1.1.4《拍卖会特别约定》;

11.1.1.5《竞买(租)人登记表》;

11.1.1.6《拍卖(租)记录》;

11.1.1.7《江苏省拍卖成交确认书》;

11.1.1.8《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

11.1.1.9买受人或承租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居民身份证;

11.1.1.10先前由产交所转给代理机构的材料;

11.1.1.11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1.1.2招标机构:

11.1.2.1招投标机构通过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

11.1.2.2投标人《报名申请表》;

11.1.2.3《投标邀请函》;

11.1.2.4《投标确认函》;

11.1.2.5《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签证单》;

11.1.2.6《招标文件》;

11.1.2.7《开标会签到单》;

11.1.2.8《公开招标开标报价记录表》;

11.1.2.9《公开招标评审记录表》;

11.1.2.10《评委意见汇总表》;

11.1.2.11《公开招标评标结果登记表》;

11.1.2.12《公开招标结果公示》;

11.1.2.13《中标公告》;

11.1.2.14《公证书》;

11.1.2.15《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

11.1.2.16《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

11.1.2.17中标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居民身份证;

11.1.2.18先前由产交所转给代理机构的材料;

11.1.2.19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1.1.3电子竞价机构:

11.1.3.1竞买(租)意向人报名登记表;

11.1.3.2竞买(租)意向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居民身份证;

11.1.3.3电子竞价须知;

11.1.3.4电子竞价结果通知书;

11.1.3.5电子竞价情况汇总;

11.1.3.6电子竞价记录一览表;

11.1.3.7《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

11.1.3.8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11.2产交所对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转让、公开招租行为进行鉴证,并按规定编制《鉴证报告书》。

11.3全部转让价款、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到达产交所指定帐户,产交所根据上述所列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向产权转让双方、租赁双方出具《鉴证报告书》,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12、报告

产交所定期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总、报告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公开转让、公开招租情况,并按要求划转资金。

13、苏州市各区、县(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和租赁参照本操作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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