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纠纷调解程序指引

    为建立规范的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秩序,强化对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的监督管理,促进交易市场买卖主体的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针对竞价会结束双方因纠纷影响缔约的情形,苏州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依本程序指引进行处理。

纠纷处理程序如下:

一、竞价会结束后交易双方未能签订合同,自行协商不成的,交易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形式向交易中心递交纠纷调解申请,在申请中说明纠纷情况并提出权利主张。

二、交易中心受理交易一方或双方递交的书面申请之后,暂扣交易双方保证金,启动纠纷调解程序,进行事实调查与调解工作。交易中心有权根据事实调查和纠纷调解情况暂停受让方参与转让方其他竞价活动,直至本次纠纷调解结束。

三、经交易中心调解后,交易双方自愿缔约、继续履行交易合同的,本次纠纷处理结束。

四、经交易中心调解后,交易双方不同意或无法按照原条件缔约,但交易双方对保证金的处理以及对因此次交易无法完成产生的挂牌费用的分担能够达成合意的,交易中心将按照双方合意划转保证金和挂牌费用,挂牌费用优先从保证金中扣划至交易中心,本次纠纷处理结束。此次交易标的可在交易中心重新挂牌转让。

五、经交易中心调解后,交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交易中心将在事实认定清楚的情形下,划扣明显过错一方保证金至交易对方保证金账户,并发函告知交易双方。另,明显过错方须按此次成交金额的百分之四承担挂牌费用,挂牌费用从保证金中优先扣划至交易中心。挂牌费用到账前,交易中心有权暂停明显过错方参加其他交易活动,本次纠纷处理结束。此次交易标的可在交易中心重新挂牌转让。

六、经交易中心调解后,交易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或未按调解协议约定完成交易的,交易中心对事实不能认定的纠纷,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本次纠纷调解程序结束。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交易有时限要求的,转让方企业可向交易中心提出重新挂牌申请。

七、交易出具鉴证报告后,一方或双方因履约行为发生合同纠纷导致交易未能完成,交易中心受理一方或双方递交的书面申请后启动纠纷调解程序,进行事实调查与调解工作。经交易中心调解,双方对解除交易和挂牌费用的承担达成合意的按此执行,本次纠纷处理结束;未能达成合意的,交易中心在事实认定清楚的情形下向明显过错方收取挂牌费用,交易终止。

八、竞价会结束后,如交易发生纠纷,交易一方或双方可向交易中心递交书面申请。单次竞价交易情形下,交易中心受理时限为竞价会结束后3个月,逾期有权不予受理。定期资格交易情形下,交易中心受理时限为相关项目公告中约定的交易周期结束次日起1个月,逾期有权不予受理。

如交易一方拒绝调解的,应向平台出具书面(纸质或电子邮件)确认文件。本次纠纷处理结束。

九、自竞价会结束之日起超过1年,未完成交易鉴证的,视为不具备交易条件,交易终止,交易双方应按此次成交金额的百分之二分别缴纳挂牌费用。交易中心有权从交易双方保证金账户中扣划挂牌费用,剩余部分退回交易双方。

交易一方或双方向交易中心出具案件受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证明交易发生纠纷且已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上述时效自交易中心收到法律文书证明之日起中断。交易中心将按照司法或仲裁结果执行。

十、如交易发生上述纠纷情形的,交易中心有权依据《苏州产权交易中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规则》、《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不良行为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及本指引,对有违约行为、不良行为的交易主体进行相应的处理:

(一)交易一方发生不良行为且导致无法缔约的,直接扣划保证金给交易对方;

(二)有不良行为的交易方必须按此次交易标的成交金额的百分之四向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纳此次交易的挂牌费用,挂牌费用到账前,交易中心有权暂停不良行为一方参加其他交易活动。

(三)对有不良行为的交易一方或双方,进行年度累计计次登记,记入不良记录,并由交易中心定期通过网站对外公布;

(四)交易双方发生违约行为年度累计达到相应次数的,应提高后续交易保证金,原则上提高保证金期限为3个月。违约行为年度累计达到3次的,后续交易保证金缴纳比例提高一倍,期间再次发生违约行为或不良行为的,后续交易保证金缴纳比例提高二倍。期满未发生新的违约行为或不良行为的予以恢复。

(五)买方企业不良行为年度累计计次达到2次的,暂停交易资格3个月;年度累计计次达到3次的,暂停交易资格6个月;年度累计计次达到4次的,暂停交易资格一年。

(六)对于转让方出现严重不良行为,交易中心可视情形通报相关主管海关等。

十一、本指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挂牌费用,指交易中心针对取消或未正常完成的交易按照此次成交总

额的百分之四向交易双方收取的成本服务费用。金额不足50元的,按最低50元收取。

(二)违约行为,指交易各方在竞价和交易履约过程中违反交易中心相关交

易规则或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履行项目转让公告、买卖合同或经交易中心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或履行前述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

(三)不良行为,指交易各方在竞价和履约过程中非因发生不可抗力、交易

中心相关规则规定情形、合同约定的相关情形而取消缔约或解除交易的行为,或构成《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所指的行为。

(四)年度累计计算方式为:交易中心对交易一方或双方相关行为认定

为违约行为或(和)不良行为之日起12个月内次数的总和。

(五)书面申请的送达时间以本指引规定的有效期内有效送达交易中心

为准。

十二、交易各方通过苏州产权交易中心买卖非保税废料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交易纠纷参照适用。

十三、本指引自2013109日起施行,2018112日修订生效并重新发布。


苏州产权交易中心

2018年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