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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租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19

受相关单位委托,在苏州市道前街56号拍卖厅举行公开拍租会,公告如下:

一、拍租标的:

1.五卅路63号,建筑面积约30.32平方米。

2.五卅路65号,建筑面积约14.19平方米。

3.五卅路67号,建筑面积约39.45平方米。

4.五卅路69号,建筑面积约39.16平方米。

5.五卅路71号,建筑面积约32.54平方米。

6.五卅路73号,建筑面积约27.26平方米。

7.五卅路75号,建筑面积约23.18平方米。

8.五卅路77号,建筑面积约20.21平方米。

9.五卅路79号,建筑面积约18.3平方米。

10.五卅路89号,建筑面积约14.7平方米。

11.五卅路91号,建筑面积约17.28平方米。

12.五卅路93号,建筑面积约17.28平方米。

13.五卅路95号,建筑面积约17.28平方米。

14.五卅路97号,建筑面积约 18.36平方米。

15.五卅路99号,建筑面积约 18.36平方米。

16.五卅路101号,建筑面积约18.36平方米。

17.五卅路103号,建筑面积约18.36平方米。

18.五卅路105号,建筑面积约18.36平方米。

19.五卅路107号,建筑面积约18.36平方米。

20.五卅路109号,建筑面积约17.47平方米。

21.五卅路111号,建筑面积约17.86平方米。

22.五卅路113号,建筑面积约18.24平方米。

23.五卅路115号,建筑面积约18.63平方米。

24.五卅路117号,建筑面积约16.85平方米。

25.五卅路123号,建筑面积约18.71平方米。

26.五卅路125号,建筑面积约22.28平方米。

27.五卅路127号,建筑面积约24.57平方米。

28.五卅路129号,建筑面积约27.93平方米。

29.五卅路131号,建筑面积约32.39平方米。

30.五卅路133号,建筑面积约38.06平方米。

31.五卅路135号,建筑面积约42.93平方米。

32.五卅路137号,建筑面积约38.02平方米。

33.五卅路141号,建筑面积约51.43平方米。

34.五卅路147号,建筑面积约20.43平方米。

35.环体路2号,建筑面积约23.44平方米。

36.环体路4号,建筑面积约19.17平方米。

37.环体路6号,建筑面积约14.06平方米。

38.环体路10号,建筑面积约19.92平方米。

39.环体路24号,建筑面积约47.92平方米。

40.环体路110号,建筑面积约47.17平方米。

41.环体路128号,建筑面积约35.14平方米。

42.环体路130号,建筑面积约42.24平方米。

43.环体路158号,建筑面积约28.68平方米。

44.环体路160号,建筑面积约39.19平方米。

 

以上各标的租赁期均为5 年。标的参拍保证金各 2 万元。

二、 拍租时间:201875日上午10:00

三、 咨询电话:0512-65213090  13584845884

四、 报名登记注意事项:竞买人需在2018627- 73日下午3点前持有效证件至苏州市道前街56号四楼拍卖厅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交付参拍保证金。

五、 每位参与竞拍的市民只可以缴纳一份参拍保证金,最多一人只允许竞拍成功一个标的,竞拍成功后不再参与其余标的的竞拍。

经营范围及条件:

1.承租人应提供自然人或法人的相关身份信息、如法人应提供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自然人或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及未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竞拍成功后,承租人取得租赁合同后应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执照及许可证,如承租人未办理相关后果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2.承租人竞拍成功后不得用于餐饮、娱乐等休闲服务性项目及其他高污染、高噪音等行业的经营,并不可存放易燃易爆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品;一经查实,即可取消其资格,并终止合同。承租人经营范围为:体育健身休闲、健身器材、体育服装、体育文化、体育活动配合服务项目、涉及油烟排污和噪声等影响环境的项目不得进入。承租人需要经营规定范围外项目前应取得管理公司同意。

3.承租人应做好日常安全工作。平常应自查各类安全隐患,随时接受委托方的检查,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到位。按规定自行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确保状态完好。

4.承租人在经营合同期内对房屋不可做结构上的改造和破坏,不可以各种借口转租给他人,一经查实,即可取消其资格,并终止合同。

5.承租人自办固定资产和经营用具。一旦合同终止,承租人必须在二天内自行进行处理,不得留置在房产内。

6.承租人在规定的租赁期内不可以任何理由自行终止合同。如出现此情况,承租人上交的当年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均由委托方所得,不做任何赔偿。

7.标的不得转租、承租人不可超范围违规经营。拍租后承租人自行清场,委托方不承担清场的责任和费用。

8.本租赁合同期间以房屋实际交付日开始计算,以上房屋原租赁合同终止日为 2018 8 17 日止,五卅路135号、133号、141号、137-139号、113号、111号、129号租赁合同截止日期为2018102日。

 

其它竞买条件详见苏州金腾拍卖有限公司网站www.jinten.com.cn《拍租公告》,或苏州产权交易所网站(www.szcjs.com)刊登的《拍租公告》及具体招租要求。